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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大麻判缓刑 绿卡华男抗递解胜诉
[ 编辑:zonnas | 时间:2017-07-24 10:38:40 | 浏览:16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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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1岁时与父母自中国移民来美、一直维持绿卡身分的华裔男子,前后两次因携带及意图出售大麻被捕并判缓刑,2016年回中国后返美,入境时被海关发现这两次判刑信息,移民法庭因此欲将其遣返并吊销绿卡。华男一路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最终胜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陈明伟(Ming Wei Chen,音译)11岁时被父母带到美国,随后获得永久居民身分并维持至今。但2010年,年仅20岁的他在伊利诺州因携带超过10克的大麻被捕,随后被判24个月“察看期”(Probation)。谁知仅过不到一年,他再度于伊州被捕,此次警察在其车上搜出462.8克待售的大麻,也再度被判24个月的“察看期”。

2016年,陈明伟在回中国后返美,于海关入境时,被入境处的移民官发现他前后两次的定罪信息。移民官以此欲吊销他的绿卡,并启动递解出境程序。陈明伟委托律师在移民法庭上指出,根据美国法典(U.S.C)第八篇第1229b(a)条规定,他作为超过五年的绿卡身分持有者,且在美国连续居住超过七年,除非被定罪为“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否则可取消递解令。

陈明伟认为,自己此前两次因大麻而被定罪不属于“恶性重罪”。但移民法官及随后上诉至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均认为,他在伊州的大麻定罪属于此,不具备取消递解令的资格。案件一路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日做出裁决,指出在移民案件中,“恶性重罪”包括“走私毒品犯罪”,但定义为“任何属于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下的重罪(felony)”,因此需判断在州法下的“重罪”是否同样符合“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所规定的重罪级别。按照伊州法律属于“重罪”的大麻定罪,在“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下仅为轻罪(misdemeanor),因此不符合移民法对绿卡持有者犯“恶性重罪”的递解前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因此裁定陈明伟胜诉,案件发回重审,由BIA再度决定是否取消他的递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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