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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非法居留配偶豁免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3-02-13 14:56:25 | 浏览:6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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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日,这一新的移民条例的颁布,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至少17岁且未婚)即使曾经由于非法在美居留而无法在美境内进行身份调整,也可以在美国申请适用豁免条款,从而在离开美国本土之前知道豁免是否被批准。而根据原有的I-601A条款,无法在美国调整为绿卡身份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必须离开美国境内进行移民面谈(有被拒签的可能性)、在境外申请适用豁免条款,并且在等待豁免条款批准的期间,申请人必须在境外等待。I-601A豁免的批准标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美国,其美国公民的父母或者配偶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本文将取代和更新权立宏律师以前有关的文章。

第一,本规新适用下列对象:(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美国居住;(2)如果出境后再次申请入境,被拒绝的唯一原因为其曾经在美国非法居留;(3)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并且如果申请人为美国公民的子女,该子女必须年满17周岁);(4)为已经获得批准的I-130申请的受益人;(5)案件依据直系亲属申请在Department of State (DOS)处理中,并且已经支付移民签证申请费(通过DOS收据证明);(6)将需要离开美国进而取得IR直系亲属类别的移民签证;(7)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美国公民父母或者配偶将会面临极大的困难。这里,权立宏律师需要指出的,本规定不适合有递解令的人。

  第二,本规新不适用于下列对象:(1)I-485申请绿卡或者向USCIS调整身份要求在处理中;(2)处于遣返程序中,除非被行政关闭;(3)被命令离境;(4)根据原有的遣返命令,被再次要求离境;(5)移民签证面谈在2013年1月3日前,即使未能按时进行面谈或者该面谈被取消后新的面谈日期在2013年1月3日后;(6)申请人未能证明如果离境,其美国公民的父母或者配偶将面临极大的困难;(7)由于非法居留以外的原因不适用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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