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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反诚信贷款 购屋者写信就可取消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5-01-14 10:33:13 | 浏览:20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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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今天一致裁决,购屋者面对房贷的金融机构违反联邦「诚信贷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时,他们不须提出法律诉讼,只是送出一封信,便可要求取消这项贷款。

  大法官们的这项裁决案例,是因为明尼苏达州赖利与雪儿.杰西诺斯基(Larry and Cheryle Jesinoski)夫妇指控,他们在2007年为他们的住屋,向「全国住屋贷款公司」(Countrywide Home Loans, Inc.)申请重新贷款时,这家贷款公司没有依照联邦法律规定揭露若干事项。「全国住屋贷款公司」现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公司(Bank of America Corp.)的子公司。

  这对夫妇在房贷完成之后的三年内,发出一份终止通知; 但是一位地方法院法官裁定他们必须要以正式提出诉讼才能算数; 他们向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原判。

  今天,联邦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一致裁定,这对夫妇写一封信已经足够,具有法律效力。

  大法官安东宁. 史卡利亚(Antonin Scalia)在裁决书上表示,法律规定在三年之内,贷款客户有权取消这项贷款。

  史卡利亚说,解决这件诉讼十分简单,因为杰西诺斯基夫妇在三年期限截止之前,写信通知银行要终止这项借贷关系。「这是一位贷款人要取消贷款,必须做的事,做了就有效。」

  联邦最高法院今天第二宗大法官一致裁决,也是由史卡利亚撰写判决主文。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一项下级法院判决,一名银行抢劫犯强迫另一个人和他一起去抢劫或者利用他躲避警方追捕,都应判处到少十年刑期。

  大法官们审理的这件案子是在北卡州嘉斯东尼亚(Gastonia)发生的,被告为赖利. 惠特费德(Larry Whitfield)在对一家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进行拙劣抢劫,要逃避警方逮捕。他闯进79岁妇人玛丽. 帕尼尔(Mary Parnell)未上锁的住家,他强迫这名害怕的老妇人通过走廊进一间电脑房,她在那里心脏病发死亡。一个陪审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在逃避抢案被警方逮捕时强迫妇人,列为多项被控罪名之一。

  大法官史卡利亚说,被告强迫老妇人从一个房间走进另一个房间,那已经是充分证据,被告在逃避警方逮捕时胁迫他人罪名成立。最后,这名被告加上其他控罪,一共被判刑27年。

  虽然大法官史卡利亚今天为上述两件诉讼撰写判决书,但联邦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在宣读判决时,他并没有到庭。联邦最高法院发言人凯茜 .阿伯格说,大法官史卡利亚是在来法庭途上被交通堵塞所阻,没赶上到庭。首席大法官约翰. 罗伯兹(John Roberts)宣读这两项判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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