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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合作公寓条约 华男恐失20万公寓
[ 编辑:zonnas | 时间:2016-10-05 09:26:11 | 浏览:74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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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盛高先生问:我买这套合作公寓(co-op)多年,公寓楼里有很多华人住客,大家为了增加收入,都有隔间在出租,都没发生什么问题,听说公寓规定是不能这么做,但公寓管理委员会也没说什么,所以我也这么做了好几年;不过我今年初和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因为一些小事吵架,委员会开始对我分租公寓找麻烦。我心想别人都这么做凭,没有把委员会的口头警告放在心上。

两三个月前,我收到一封管理委员会发来的通知信,说我的分租行为违反公寓的产权租约(proprietary ease),根据规定我要出租需经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而我没有,倘若我不停止出租行为,就要中断我和公寓的租赁(tenancy)关系。我当时心想,我是买下这套公寓,又不是像公寓租房,没当回事;一个月后我又收到另一封信,上面写着终止租赁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tenancy),内容还是要我赶走租客;或许因为我没有行动,近日收到法庭通知,管理委员会请律师在房东房客法庭提告,要把我赶出公寓楼。

我当年花了20万元买下这公寓,为什么不能随意转租,还会被管理委员会赶出自己的公寓呢?想请教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做?我出租也只是租给刚来纽约需要住所的亲戚朋友,况且还有很多其他住客也出租赚钱,却偏偏我被找麻烦,我觉得很冤枉。

朱益民律师答:购买合作公寓,理论上你只拥有股权,是你向合作公寓以产权租约的方式租下该公寓,很多人都误会其概念,以为买下来就拥有这套公寓,实则不然。且合作公寓都有个别的规定,违反规定、且不在委员会通知的时限内修正情况,就有可能会被终止租赁关系,损失公寓的股权。

例如你的公寓规定租客不得分租,有时管理委员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代表你就没有违规;你当初就应该认真看每封文件,妥善给予回应。只要规定没有违反州法、联邦法、符合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法庭基本不干预合作公寓规定,而你的公寓楼规定转租需要经过书面同意在法庭看来也属合理。

所幸纽约市房东房客法庭的法官通常较同情租客,只要策略运用得当,你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理由,配合原告和解的条件,理论上来说99%的机率你能保住你的股份,法官不会轻易让租客损失20万元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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