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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餐馆老板少结假日工资 员工求助同乡会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4-06-04 07:30:14 | 浏览:60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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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州餐馆工作的郑先生于3日来到福建同乡会就与雇主之间关于工资计算方面争执一事进行法律咨询。
郑先生来自福建,来美以后一直在外州餐馆工作。今年5月中旬郑先生来到马里兰州的一家中餐馆工作,在工作6日后郑先生觉得该工作过度劳累所以向老板辞职。老板同意并以现金支付郑先生工资,收到工资后郑先生在清点数目后却大感意外,他说:“老板给我工资的时候,出于信任我也没有当面去数,回家路上清点时候发现老板少给了我一天的工资。”对于工资的计算方式,郑先生解释到:“我和老板协商好的工资是每月2700元,老板给我6天的工资是以2700元除以30来计算每日工资的。由于我拿的是月薪,并且工作了6天,所以老板应该支付的是7天的工资,其中也包括假日那天的钱。这是行业里面的规矩,没想到他并未遵守。”
针对郑先生反应的情况,记者咨询了资深餐馆营业者黄先生。黄先生向记者介绍了普遍餐馆的工资计算方式,他说:“餐馆工资计算方式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月薪与小时工。一般来说拿月薪的员工每周有一天是带薪的假期,所以如果员工做满了6天后辞职老板案每月30天来计算的话是应该给该工人7天的钱。”对于郑先生于老板之前的争执,黄先生表示:“华人餐馆不像很多本土大公司,并不会与员工签合同所以雇佣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俗成的规矩,即使有什么争执也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
记者来到位于迪威臣街(Division Street)街上的华人职介所了解餐馆雇工流程,负责人陈小姐表示:“一般都是餐馆老板告诉职介所招聘职位和大概工资,职介所会提供老板联系方式由应聘者自行联络并确认工资准确数目。”对于餐馆是否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表示:“一般餐馆和雇员都是不签约的,工资数额会在入职就说定。”
主持法律咨询的律师表示:“是否签订合同是解决工资纠纷的重点,如果有签订合同雇主则必须按照合同上的标准支付。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雇主支付工资时则必须满足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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