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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妇怀孕9月胎死腹中伤心告医院
[ 编辑:dengxin | 时间:2018-07-11 10:40:03 | 浏览:44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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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怀孕九个月华妇,上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产检,并未诊出胎儿异常,但三日后在其他医院检查竟发现已胎死腹中,只能进行引产,这名妇女和丈夫伤心之余便将最初产检的妇产科医生告上法庭。律师表示,这位母亲可依据心理受创的程度索赔。

这位住在皇后区的华人孕妇,上月27日因身体不适,于是到原本就诊的妇科医生处看诊。她说自己平常身体健康,这次怀孕为第二胎,当天检查后,医生仅说她的胎位不正,各方面标准指标较低,可能供血不足。

但三天后,这名华妇感到腹中孩子没有胎动,立即前往纽约长老会皇后医院再次检查,医生检查后却告知她腹中胎儿已没有生命迹象。

这对华人夫妻只能同意将无生命迹象的孩子引产,之后随即委托律师向第一家妇产科医生提告。

黎保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圣洋表示,这起案例涉及医疗,需由专业部门评估,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若确实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未及时引产而导致胎儿处于危险状况,华妇可依据自己心灵受打击程度索赔。

吴圣洋也说,由于案件中的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只能由华妇进行提告。

根据以往数据,吴圣洋说,女性发生的医疗事故中,妇科癌症和生育事故的比例较高。他还说,纽约州新法延长医疗事故诉讼时效,“将发生医疗事故后可提告的两年半,改为受害人得知自己发生医疗事故两年半内可提告,以延长追诉时间”。

以妇科癌症为例,吴圣洋说,若病人一年前已患癌,但两年后才查出患癌四期,“诉讼时效从得知自己患癌计算,两年半内均可对医疗机构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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